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10民初2233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拜尔朗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果岭湾支行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17346.27元(截止到2021年4月8日,自2021年4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果岭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拜尔朗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师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