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终18124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6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263192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张春芳与张吉华签订的《欣宏图教育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二、张吉华、欣宏图公司西乡分公司、欣宏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春芳返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张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2元,由张春芳负担472元,由张吉华、欣宏图公司西乡分公司、欣宏图公司负担2830元。......综上所述,张吉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张吉华、深圳市欣宏图教育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欣宏图教育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