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02********3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4274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1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强返还款项887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88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以总额不超过5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22850元,由原告何强负担8084元,由被告庞强负担147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8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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