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沙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9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341号 |
案号 |
(2022)豫1103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同意被告漯河沙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贷款合同截止至2023年7月1日(含当日)分批履行完毕的延期申请;二、被告漯河沙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30071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还款计划如下:1、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2、于2020年11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3、于2021年2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4、于2021年5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20万元;5、于2021年8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6、于2021年11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7、于2022年2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8、于2022年5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9、于2022年8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10、于2022年11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11、于2023年2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12、于2023年5月19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2.9万元;13、于2023年7月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106.8万元;在偿还最后一期本金之后,原、被告双方对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商议。三、被告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项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漯河沙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但不得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五、如果被告漯河沙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任一期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5596409060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西路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