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景鸿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31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2)苏02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漯河市景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284733号?好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带有?吃好点?标识的饼干礼盒;二、锡山区云林新润发玛特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284733号?好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吃好点?标识的饼干礼盒;三、漯河市景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四、锡山区云林新润发玛特购物中心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三项中的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达利公司负担967元,景鸿公司10负担4833元(该款已由达利公司预交,景鸿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达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现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30587993106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中段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