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2********3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3民初618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2)黑0183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峰于2021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石福昌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29766元(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嗣后利息以年利率15.4%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石云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齐峰、石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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