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辉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5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0民初4280号
案号
(2022)赣0730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黎辉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荣文借款34000元及利息(1.以3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3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案涉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荣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为342元,由被告黎辉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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