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82********8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10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亮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9533.48元及利息(利息以6953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黑a3ne97(车架号:ljdfaa145c0221790)的起亚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赵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