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松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返还定金20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诉受理费82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负担(已交纳)。本案反诉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负担20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负担292元(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