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松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1436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返还定金20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诉受理费82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负担(已交纳)。本案反诉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松林负担20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张财德负担292元(已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2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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