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7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4民初1174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松林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若有偿还本金,相应核减计算基数。);二、驳回原告罗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张平星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松林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若有偿还本金,相应核减计算基数。);二、驳回原告罗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张平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