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13087号 |
案号 |
(2022)湘0104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敏、彭林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亮借款本金245000元。二、限被告张敏、彭林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亮利息23878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被告张敏、彭林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