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6807号 |
案号 |
(2022)赣0983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郁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细强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二、驳回原告罗细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罗细强承担106元,被告郁伟军承担2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