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6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30民初429号 |
案号 |
(2022)赣1030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饶方军、饶斯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魏翠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3.34元(魏翠婷已交521.67元),由饶方军、饶斯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