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会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80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802民初5178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恢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岳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郝红荣借款本金52万元、2016年5月7日前所欠利息75800元并支付52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郝红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被告岳会玲负担8462元,其余由原告郝红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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