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会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802********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02民初5178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恢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岳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郝红荣借款本金52万元、2016年5月7日前所欠利息75800元并支付52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郝红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被告岳会玲负担8462元,其余由原告郝红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