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1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5012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8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洋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和费用共77029.27元;2021年6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和费用共计77029.27元;2021年7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和费用共计77029.27元。二、被告刘洋于2021年4月16日之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1年4月16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