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1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335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大明护理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5901元。二、被告潘伟赔偿原告侯大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28881元。(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2022年1月10日前直接交原告,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被告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潘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