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兰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天易鑫五金经营部货款36316元;二、被告崔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天易鑫五金经营部货款5843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天易鑫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天易鑫五金经营部负担1880元,由被告孟兰顿负担813元,由被告崔娴负担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