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3********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210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理赔款23000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理赔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