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6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民三初字第769号 |
案号 |
(2022)鲁1602执恢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穆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翠兰借款本金64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穆文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