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晁攸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2********7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11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晁攸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33427.23元。二、被告驻马店市华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晁攸水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在66713.615元的限额范围内向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97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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