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木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3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民终2919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4604425】。一审判决被告李木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松根一次性返还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至还清日止,按2020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松根负担540元,被告李木鑫负担3650元。二审上诉人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40万元整用于偿还被上诉人的借款,共分八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第一期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整;第二期在2021年7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三期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四期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五期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六期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七期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第八期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上述款项汇入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博罗园洲支行,户名:谭松根,账户:621788700000031558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若上诉人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扣除上诉人已支付部分被上诉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履行(2020)粤1322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李木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李木鑫负担,李木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3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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