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5********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3682号
案号
(2022)粤0784执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848.8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2277.16元;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53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负担33.53元,被告王亮负担18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多预交的受理费1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亮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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