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健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4********1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3869号
案号
(2022)粤0784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健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475.6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暂计至2017年12月26日的利息837.55元;从2017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7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由被告温健均负担2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负担0.8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温健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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