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劳伟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3********3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2805号
案号
(2022)粤0784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劳伟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6876.12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220.61元,从2021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9.66元,被告劳伟潮负担40.34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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