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振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425‰计算。)二、被告李文忠、徐川、郭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文忠、徐川、郭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振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