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延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1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3879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在波、林延先归还给原告来宾市金掌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徐在波、林延先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333.37元;三、被告徐在波、林延先支付给原告借款违约金及逾期罚息(违约金及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四、被告徐在波、林延先支付给原告律师服务费3500元;五、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合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在波、林延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限被告徐在波、林延先、百色市右江区合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373元,减半收取2186.5元,由被告徐在波、林延先、百色市右江区合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