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5305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4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学巍、天津河东益世医院、杨帆于2021年8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12.5元由被告张学巍、天津河东益世医院、杨帆连带负担(于2021年8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刘军)。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刘军名下招商银行河北路支行6214831223416576账户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