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5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90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9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欠款本金78403.9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6月9日为28401.88元,此后至实际归还之日以78403.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907185001)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3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49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刘军负担281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4534160),负担的公告费560元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259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