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22)苏0591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125282.79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6月18日的违约金16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125282.7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厂牌“南兴”、型号2500*600*300、机号1010553的家居滚动生产线一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李荣强、陈娇、李涛、李军对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共计2567元,由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荣强、陈娇、李涛、李军负担。7/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