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5930号 |
案号 |
(2022)苏0506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2420元及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若被告刘建芳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建芳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b6610m的思威牌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焦敏对被告刘建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指定账号,开户名: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市心支行,账号:95210155300000079;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被告刘建芳、刘焦敏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