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1382号
案号
(2022)苏0505执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逾期本金58999.8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方式:以58999.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朱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73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001261)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12元,由被告朱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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