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14371号
案号
(2022)苏0509执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超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东苏吴钢管租赁站钢管、扣件租金合计691544元,该款由被告张超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241544元(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宝龙,开户行:宁波银行吴江支行,银行账号:6222810900103954)。利息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二、如被告张超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原告有权以691544元为基数,就被告张超未支付的全部租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张超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退还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东苏吴钢管租赁站钢管9346.6米(标准为每6米不低于16公斤),如被告张超未能按本条约定归还钢管,则应于该日前赔偿原告本条约定所涉钢管赔偿款121506元。四、被告张超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东苏吴钢管租赁站律师费损失45000元。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今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7元,保全费4945元,合计11152元,由原告负担5576元,由被告张超负担5576元。被告张超应负担之数于2022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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