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4********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30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2)冀0630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二被告赵志江、赵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十原告赵合、邢小路、刘占有、范起林、韩进福、刘桂春、范成林、刘占江、范焕来、范永林玉米款78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赵志江、赵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