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6民初388号 |
案号 |
(2022)冀0426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太行车队油款16557元及利息(以165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涉县太行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董海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