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海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6民初388号
案号
(2022)冀0426执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太行车队油款16557元及利息(以165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涉县太行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董海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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