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本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4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3民初4871号
案号
(2022)皖0203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本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特欠款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金本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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