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9819号 |
案号 |
(2022)皖02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虎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芜湖联盛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姜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芜湖联盛商业广场”地下负一层商铺,并交还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姜虎、柴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租金及广场经营管理费99454元,并以所欠租金及广场经营管理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姜虎、柴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电费30000元;五、被告姜虎、柴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按1944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六、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20000元不予退还;七、驳回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姜虎、柴永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