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5********5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02民初502号
案号
(2022)湘0302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截止至2021年3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4.63元、利息(含复利)39,830.15元、分期手续费2,866.27元,共计142,591.05元;2021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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