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6民初1030号 |
案号 |
(2022)赣0426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强、杨敏于2021年8月19日已向原告偿还18294.97元,后期的贷款本息愿意按照原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正常还款,本月尚欠本息4987.31元,两被告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与下月所欠的本息一并支付给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二、如果被告李志强、杨敏任意三期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可就剩余所有贷款本息向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赣g82w22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4元、保全申请费收取1170元、共计2538.4元,由被告李志强、杨敏承担,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与贷款本息一并支付给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四、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