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4民初2760号 |
案号 |
(2022)赣0824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八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利息1549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6日,此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7.21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日辉农牧有限公司、刘景辉、黄菊花、刘子超、李娟在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日辉农牧有限公司、刘景辉、黄菊花、刘子超、李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八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2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安八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日辉农牧有限公司、刘景辉、黄菊花、刘子超、李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