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思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2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1590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6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飞、方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73077.05元、利息58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飞、方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三、被告芜湖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飞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804元,由被告徐飞、方思敏、芜湖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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