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4********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924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2)冀0924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平丽于2021年11月7日前偿还原告宋连伟借款本金7,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李平丽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由被告自2021年4月7日起,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乔卫东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被告李平丽、乔卫东共同负担。被告李平丽、乔卫东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2.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户名全称:海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兴支行;账号:13050110790500000250)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