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2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3082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2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邱伟平、邱文华、邱伟波共结欠原告郑壮镇借款170000元,原告同意给予三被告减免40000元,即三被告应付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应付还借款130000元由三被告分7期还清:即于2021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每月28日前各付还原告20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付还原告10000元。三被告应付还原告的款项,由三被告按约定期限转账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西江新城支行,户名:郑壮镇,账号:6236683270000827276)。二、若被告邱伟平、邱文华、邱伟波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期足额付还原告郑壮镇借款,原告可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原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起诉时(2020年9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并可就全部借款170000元(抵除三被告已按期付还部分)及逾期还款利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邱伟平、邱文华、邱伟波负担。受理费原告郑壮镇已预交不退回,由三被告当庭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