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BM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2民初2218号
案号
(2022)苏1112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价款合计841100元,在付款的同时,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0411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二、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取存放在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货物:图号名称数量材料单重/kg1200-cx06-0010-0000-0000一层压头1q235b288141200-cx06-0020-0000-0000二层压头12q235b8289.61200-cx06-0040-0000-0000三层压头12q235b10243.81200-cx06-0050-0000-0000三层压头21q235b127051200-cx06-0060-0000-0000四层压头1q235b28740.11200-cx02-0010-0000-0000模框1q235b26162.41200-cx03-0000-0000-0000导柱4451356.41200-cx04-0000-0000-0000导柱导向套8q235a53.21200-cx05-0000-0000-0000导柱耐磨套8石墨&铜24.7三、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6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占用费损失50000元;四、驳回原告二重(镇江)重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2元,减半收取6406元,由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27517;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绍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8MA2MWPBM38
登记机关
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以东孙滩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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