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喜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6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5237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喜恒、叶明东偿还原告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陈喜恒、叶明东支付原告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045.5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陈喜恒、叶明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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