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曙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3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1127民初1101号
案号
(2022)冀1127执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391184.38元(2021年3月18日后至2021年9月1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24375‰计算,2021年9月17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4375‰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曹艳合、张曙光、袁新阁、马志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8269元由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曹艳合、张曙光、袁新阁、马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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