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1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2220号
案号
(2022)冀0427执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被告苗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二、被告苗雨、刘起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196771.31元、利息16809.2元、罚息1446.83元;三、被告苗雨、刘起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代理费14902元;四、原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抵押物位于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以南、107国道以东、友谊大街以西金辉小区****期20140254,抵押权登记字号磁房他证磁县字第14033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苗雨、刘起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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