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6********3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3民初1651号
案号
(2022)鄂0303执恢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为624550元,2020年6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6200元。二、被告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千福路3号7幢房产[十堰房权证竹山县字第00001144号]及土地[竹山县国用(2015)第4012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民族路129号千福上庸城15幢1单元-103号等4户不动产[原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千福路千福广场4幢1单元-101号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03号]、102号等4户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鄂(2016)竹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上述抵押以他项权登记的最高抵押数额为准。案件受理费51172元减半收取25586元,由被告湖北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湖北福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谢帮平、王彩、魏玉福、王悦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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