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云雅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7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1904号
案号
(2022)鄂0303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云雅工贸有限公司、胡光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卓直英借款人民币390000元。二、驳回原告卓直英对被告唐翼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十堰云雅工贸有限公司、胡光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十堰云雅工贸有限公司、胡光青承担。如果被告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晓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559713749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2A号铂金广场2单元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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