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3********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3民初1594号
案号
(2022)鄂0303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内返还原告十堰浩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款项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5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借款560000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十堰浩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卫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1元减半收取5215.5元,由被告卫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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