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民再107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2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888号、(2019)鄂0303民再9号民事判决。二、黄敏宝、李秀丽、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左建的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占用费(从2016年6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清偿之日止)。三、黄敏宝、李秀丽、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左利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左建对刘利娟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黄敏宝、李秀丽、杨飞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黄敏宝、李秀丽、杨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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